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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老人跟团旅游期间猝死 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

老人跟团旅游期间猝死 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

湖州吴兴法院判决旅行社未尽风险告知等必要安全义务担责三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袁乐

 

  78岁的王大爷与其他十位老年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开心旅行社报团参加了山西双高八日游,不料途中倒地猝死。其家属事后起诉旅行社索赔。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大爷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旅行社对损害结果承担30%责任,赔偿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天游览行程结束后,王大爷在返回酒店休息途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子女接到噩耗时还不知父亲独自外出参团旅游。其子女认为,旅行社未通知王大爷成年家属签字,且没有给老年出游团安排随团医生,从而致使老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亡,愤而起诉到法院。

  开心旅行社认为,签合同时已对王大爷一行人进行了安全告知,同行者张大爷代表所有老年人在身体状况一栏填写了“健康”。且旅行社制定的旅游线路已经过上万人次出游验证,旅游节奏和强度适合老年人。王大爷是在当天行程结束之后,晚上回酒店的路上倒地身亡,与旅行社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与开心旅行社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在接受王大爷报名时,明知他已超过75周岁,却未谨慎了解其身体状况,以便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来决定是否接纳其报名参团。同时,也未要求75岁以上老年旅游者由成年直系家属签字、陪同,并根据老年旅行团特殊状况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从行程安排来看,一日三个景点,时间较为紧凑,节奏较快。并且,王大爷于当天18时47分倒地,当地导游于19时20分才向事发地派出所报警,并未及时对王大爷进行救助。旅行社并未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安排随团医生,以及携带针对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也未安排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的导游。

  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开心旅行社无论是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于成本核算考虑,客观上均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王大爷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最高注意义务,作为超过75周岁的老年旅行者,不顾后果参团旅行,且未告知成年家属,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院支持家属35万元的索赔额度,并酌情确定被告开心旅行社对损害结果承担30%责任,判决开心旅行社赔偿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旅行社在安排老年出游团前,应就老年旅游产品的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充分履行旅行风险警示、告知义务,并出示安全告知书;旅行线路安排方面,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特点,合理制定路线及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团旅行前务必告知成年亲属,由其帮助评估出游风险,共同关注旅游安全。若为长途旅行,需和子女经常沟通,随时了解情况。

  作为老年旅行者,在旅游前一定要做好健康检查,确保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一个深度全面的认识。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出游,了解旅游详细路线,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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