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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放弃商业三者险索赔权是否影响第三者?
许昌中院:放弃索赔只约束合同双方,保险公司需赔偿第三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晓勇 李锐
事故发生后,车主向保险公司出具放弃商业三者险索赔声明书,该声明书是否有效,受害人能否主张保险赔偿?2021年4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近亲属58万余元。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被告李某借用孙某的私家车,在驾驶时撞到行人王某,致其当场死亡,李某驾车逃逸。当晚,惊慌的李某找到车主孙某商量,由李某父亲冒充肇事司机顶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三天后,在接受保险公司事故现场勘查询问时,车主孙某如实陈述了事故经过,并在机动车辆保险放弃索赔声明书上签字捺指印。该声明内容包含:自愿放弃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该声明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受害人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8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声明书,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孙某则辩称,声明书是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建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声明书是被告孙某在接受保险公司询问时,自认存在顶包报案后自愿出具,系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双方经过真实有效的个别协商,对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作出的特别约定,不存在预先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或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而且,声明书中事故时间、路段、报案号和放弃索赔原因等重要信息,均由孙某手写并捺有手印,不符合格式条款实质性的判断标准,该声明书合法有效。关于孙某出具放弃索赔声明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问题,商业三者险是为了确保因被保险人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赔偿而设立,保障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受害方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独立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孙某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放弃索赔声明书仅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能约束声明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对第三者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许昌中院提出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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