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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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能否作为供货商商品不达标证据?
南宁西乡塘区法院:有依据的购物评价能证明部分商品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认可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黄子祥
店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香蕉,能否以顾客发布的图文差评为依据,要求供货商减少货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顾客的图文差评能证明供货商提供的香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判令店家向供货商支付剩余货款的80%共计1.23万元。
原告孙某是一名水果批发供货商,被告黄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水果零售网店。2021年7月,孙某和黄某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销售香蕉。黄某通过电商平台接到订单后,孙某负责将香蕉直接邮寄给顾客,双方约定分期结算货款。5个月后,黄某以香蕉质量不达标为由,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拒不支付剩余的1.54万元,双方的合作关系破裂。经多次催收未果,孙某遂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孙某表示,合作期间,其多次与被告确认顾客收到香蕉后的购物评价,以便能及时处理与商品质量相关的问题。被告虽然提出香蕉存在问题,要求减少支付货款,但却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孙某认为,购物评价是顾客的主观感受,是对整个店铺经营的综合评价,并非针对某一商品品质的单一评价。顾客在作出差评后未退货退款,说明其对于收到的香蕉总体上是认可的。被告试图依据顾客的评价认定香蕉存在问题,属于为拒付货款拼凑的借口。
对于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黄某辩称,因原告发出的香蕉与合同约定的品质标准有出入,不少顾客反映收到的香蕉存在个头小、不成熟、味道差等问题,并配有图片加以证明,给其他顾客带来不良印象,对自己店铺经营造成影响。经与原告协商以货款折价赔偿未果,故迟迟未付清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交的附有消费者拍摄的实物图佐以证明的差评记录,虽未涵盖所有货物的全貌,但可证实部分货物存在瑕疵。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曾承诺支付相应货款。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法院依法确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水果有20%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的80%。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进行消费活动的常见方式。本案中,被告作为网店的经营者,原告作为商品的实际供应者,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消费者购买的香蕉均由原告直接发货,被告并未收到香蕉,而是通过消费者的评价与反馈对香蕉质量进行了解。当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认定和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时,购物评价作为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图片佐以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的证据参考,而不必拘泥于专业的司法鉴定,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等问题,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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