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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百元卖房给大儿子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孙莹
毛老先生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大儿子,其他子女得知房子过户后,认为大哥是通过低价买卖的方式想独占父母的房屋,侵害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父子二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毛老先生和妻子在西城区有一套房子,价值数百万。平时,老人的子女们轮流来家里照顾他们起居生活。2017年5月,毛老先生和大儿子去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仅以10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大儿子。得知父母的房子落到了大哥名下,其他子女不干了。
他们表示,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父亲已经90多岁高龄,且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而母亲更是病危状态,不可能同意卖房。大哥以极低的价格通过买卖方式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想独占父母的房产。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母亲去世了,大哥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其他几名子女将大哥以及父亲一同起诉至法院。
承办此案的徐澜涛法官通知当事人应诉时得知毛老先生已是耄耋之年,且行动不便后,当即向其子女了解了老人的居住地址和精神状况,第一时间与法官助理一起,到老人家中上门送达。为了保证公平,还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约到现场。
老人为什么要把自己的房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大儿子呢?为防止老人碍于赡养问题在众子女面前不能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徐澜涛法官单独与老人进行谈话,了解事情真相。老爷子告诉法官,他把房子卖给大儿子,只是为了今后房子再出售之后,把钱分给子女们,人人都有份。但什么时候再卖房,老爷子却说不上来。
知道了老人的心思之后,徐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也组织了几次调解工作。但大儿子却表示父亲没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把房子卖给自己就是他的真实意思,因此调解也没能达成一致。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毛老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父子二人对此是明知的,毛老先生在未提交证据证明他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与大儿子订立合同,属恶意串通,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父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样一来,房子还得回到老爷子名下,对老人的权益也是一种保障。今后子女们都参与继承也符合老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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