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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南通“寄养婴儿被收养案”孩子重回亲生父母身边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鸿 顾建兵 蒋春燕
导读
9月11日,在历经三年的异乡收养生活后,小男孩安安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一同接回海安,与其亲生父母周某、王某团聚。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寄养‘弃婴’被收养案”终于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考虑到安安养父母的生活条件优于生父母,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不仅养父母和被收养人会经受情感上的过渡期,安安未来的教育成长也引人关注。为此,本案二审法院南通中院在安安回家后,组织召开了由司法、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等多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经历了漫长官司的安安在落户、入学等方面打开绿色通道。
寄养孩子莫名成弃婴
安安的故事,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4月,安安的生父周某、生母王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安安随父亲周某生活。因需要外出打工,2016年8月,周某将安安委托给朋友金某代为照顾。但一段时间里,周某没有顾及与金某沟通孩子的情况,金某遂对其产生不满。2017年2月,金某故意报警,称她母亲捡到一名男婴,后派出所出具了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6月30日,鲍某、郑某夫妇向民政局申请收养该男婴,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半年后,安安的亲生父亲周某从外地回来,方才知道自己的儿子已被北京居民鲍某夫妇收养了。
2018年2月,周某、王某将海安市民政局告上法院,后被裁定驳回起诉。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集中管辖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审理中,金某作为证人在法庭上承认,周某当年系将孩子托她照顾,她报警时所说的捡拾弃婴不是事实。而周某也告诉法官,他外出打工时,迫于谋生的压力,没有及时关爱孩子,当生活条件刚刚好转后,他就立刻想到要接回寄养的儿子,万万没想到儿子却已经被他人收养了。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2020年3月,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收养登记。然而此时鲍某夫妇已经抚养了安安近3年,两人已经离不开这个孩子了。因此,两人不服,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民政局未核实疑点
二审法院南通中院经调查后发现,在鲍某夫妇提出收养申请当天,民政局便制作并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本案主审法官还指出,收养登记中相关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建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管部门应当慎重履行职责,确保收养登记的准确、规范、有序。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人申请收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二是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三是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办理收养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审查有疏漏,没能对领养人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导致错误地将安安认定为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但金某关于捡拾婴儿的报警内容纯属虚假,因此安安并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
法庭上,鲍某夫妇称,他们已经和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并主张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收养法的最高准则。周某已经离婚,如果安安和亲生父亲在一起,就要在单亲家庭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一方面是血脉亲情、一方面是养父母无私的爱,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孰轻孰重?法官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
收养登记依法被撤销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本案中,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时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错误地将周某拜托朋友抚养的婴儿认定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被诉收养登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2020年5月28日,南通中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寄养‘弃婴’被收养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时,对金某向公安机关、民政局、一审法院所作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南通中院于6月3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金某予以罚款1万元。
终审判决后,南通中院着眼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通过多方协调与努力,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将安安接回亲生父母身边。
9月11日,该案承办法官向参与协调的相关部门介绍了安安收养案的进展情况。他指出,撤销收养登记是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就安安回家后面临的落户、入学、卫生防疫等后续问题,希望各部门大力协助,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与会各部门代表表示,将积极关注孩子后续生活中的各项需求,为孩子的成长打开绿色通道,让孩子尽快融入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今后,南通中院行政庭党支部成员将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对安安的未来成长进行持续跟踪与关照。
■规则阐释
不能混淆收养条件与抚养义务的界限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可以帮助弃婴找回家庭的温暖,也可以让脆弱无助的生命得到关爱和照顾。不过,如果收养的程序不合法,不但不能保证孩子的权益,很可能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重重的隐患。
鲍某夫妇认为,周某长达数月对孩子不闻不问,已经构成了遗弃。他们好心收养,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其实,这一主张混淆了收养条件与抚养义务之间的界限,以所谓的“不闻不问”事实来取代法定的收养条件,剥夺生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审生效判决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这比彰显个人内心的道德准则和情感更为重要。审判机关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对错或是非,也不仅仅是情感上的共鸣或偏好,而是权利的存在或是否受到侵犯。
因此,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权利来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公民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更应受到特别保护。收养的根本目的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但显然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即使单亲家庭的父母子女身份同样也需要给予同等的保护。
法律规则的适用还需考虑对所有社会成员发挥普遍的引领作用,其所追求的是整体的、全局的公平与合理。所以,法律适用不能绝对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即使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对某个特定成员有所不利,也不能因此而改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鲍某夫妇收养安安已近三年,一纸判决让他们分离,看起来似乎有点儿冷酷,但是,应当理性地看到,这种后天建立的感情毕竟是以剥夺周某、王某作为亲生父母的感情为代价的,这种感情产生的根源,是一系列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后果。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没有理由让原生家庭的感情作出牺牲。法律保护正当的利益和感情,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理性与情感的感性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
■专家点评
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 岿
从纯粹的法律适用角度而言,“寄养婴儿被收养案”的裁判并不存在争议。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和分析,判决撤销了一个被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作出的收养登记行为。这既保障了被收养人生父母获得救济的权利,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和功能完全一致。
案件给审理法院提出更棘手挑战的是:一纸撤销判决意味着收养关系将不复存在;但是,被收养人与养父母毕竟共同生活将近三年,双方已有深厚感情,且养父母的生活条件优于生父母;由于收养关系的废除,不仅养父母和被收养人会经受情感上的伤害,而且被收养人的未来是更好还是更差,实在无法确定。
最终,法院坚持了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坚持了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在于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坚持了司法裁判应当用权利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而不能纯粹彰显情感的共鸣或偏好。坚持以权利为本位,既是法院解决多元价值冲突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也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生动诠释,更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的必然选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可见,父母子女之间因血缘所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确认和保障该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的高度重视。该权利的拥有和行使不受父母收入、生活条件、家庭状况等的影响。非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即便可以给被收养人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成长条件,即便已经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深厚的感情,也不能因此就剥夺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亲生骨肉之间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否则,不仅以婚姻或血缘为基础的家庭以及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会受到破坏,也潜藏着助长违法犯罪的危害和风险。本案以保障亲生父母抚养权、保护原生家庭的完整性作为解决纠纷的逻辑起点,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益实践。
最难能可贵的是,本案审理法院并未一判了之。收养关系的解除不只是单纯人身关系的改变,更多的则是情感的剥离以及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变化。为了让年幼的孩子尽快从是非纷扰中解脱出来,缓解因离别之痛而给孩子、养父母带来的心理伤害,法院和民政局共同携手将孩子从养父母处接回生父母身边。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关怀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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