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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给赡养费不回家探望 老人的物质精神权益法院都会管

不给赡养费不回家探望 老人的物质精神权益法院都会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文涵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范性文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居,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那么,子女在保障父母相关权益方面负有怎样的义务?

  吴真与张灵是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吴一时、长子吴二分、次子吴三秒。自从2015年张灵去世后,吴真便随吴三秒共同生活。吴真长期患有多项老年疾病,虽有吴三秒的日常照顾,但身体仍每况愈下、生活起居自理困难。为此,吴真多次向吴一时、吴二分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要求,但二人仅口头应和,从未实际履行。

  2020年,吴真与三个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协议载明,“经三子女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约定如下:被赡养人吴真居住在吴三秒家中并由其负责日常照料;吴真的生活开销由吴一时、吴二分承担,即二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吴一时、吴二分仍未履行约定,甚至拒接吴真的电话。近期,吴真将二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吴一时和吴二分按照《赡养协议》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

  庭审中,吴一时辩称,作为长女,自己儿时并未受到父母的太多关注和疼爱;两个弟弟从小被父母宠溺,父母年老了,他们自然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而且现在自己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无力支付高额赡养费,因此不同意吴真的诉讼请求。吴二分辩称,自己退休后经济来源有限,吴真的诉请金额已超出其经济能力范围,仅同意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真现年八十六岁,每月退休金约3000元;吴一时已退休,退休金每月5500元;吴二分已退休,退休金每月5200元;吴三秒为自由职业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尚不足以平衡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支出,生活亦需人照料。吴真长期随次子吴三秒共同居住,根据常识可推定,共同居住的子女从日常照料方面尽到了较多义务;而未与吴真同居的吴一时、吴二分,应在经济上给付供养。至于赡养费数额,吴真与三个子女确曾签订《赡养协议》,但随着老年人和子女收支状况的变化,各方均可对原定的赡养费数额提出新的要求。综合吴真、吴一时、吴二分每月的退休金数额、生活及医疗支出等情况,法院酌定吴一时、吴二分每月支付的赡养费数额以1300元为宜。法院最终判决吴一时、吴二分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吴真赡养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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