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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偷走"女儿 九年后来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离婚后"偷走"女儿 九年后来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顾颖 李慧

 

  离婚大战往往伴随着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事宜,夫妻双方仍然会因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摩擦不断。女子杨某更是反悔将孩子交给前夫抚养,悄悄“偷走”孩子九年之久。如今,杨某又起诉前夫,要求给付该期间婚生女的抚养费。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诉请。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杨某与前夫何某于2013年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双随何某共同生活,何某自愿独自承担女儿未独立生活期间的全部抚养费用。


  然而,随着时光流逝,杨某渐渐后悔离婚时没能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于是,杨某借探望小双的机会,没有与前夫作任何沟通,就悄然带着孩子“销声匿迹”,且这一走就是九年。期间,杨某不仅没有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还彻底与前夫断了联系。随着孩子的教育、生活开销越来越大,杨某又后悔一人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于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杨某主张,调解协议签订后,何某并没有对小双尽到抚养义务,甚至不允许杨某探视小双。为此,杨某才将小双带走,且杨某抚养小双的九年间,何某从未依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用,故诉至法院。


  何某辩称,九年前,小双突然失踪,其报警后方知女儿系被亲生母亲杨某带走。何某想要与杨某沟通协商,杨某却故意更换了手机号码,以至于自己一直无法与杨某取得联系。再者,杨某与其为调解离婚,对小双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且杨某也一直未主动变更抚养权,亦未主张抚养费。故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关于小双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杨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履行,擅自接走婚生女小双,未与何某就小双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重新进行协商,视为杨某自愿承担小双的抚养费用,故对小双要求何某支付九年间的抚养费用,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杨某违约在先,自愿并实际承担了小双至起诉前的全部抚养费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并无不当,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法律不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属于契约的范畴。被抚养人父母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因此,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调解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若认为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也应就抚养子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对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杨某无视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还擅自以“爱”之名将孩子带走,剥夺了前夫作为孩子父亲的抚养权。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不会支持。法官提醒,若想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首先就得尊重法律、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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