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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无份额?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无份额?

扬州中院:共同生活、共同创造财产者享有共有权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那么,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财产权?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耄耋老人刘奶奶已经和儿子生活了60多年,儿子却因生活琐事将刘奶奶送到养老院,并称房子系自己所建,老母亲无权居住,且屡次拒绝老母亲回家的请求。无奈之下,刘奶奶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让自己可以回家居住养老。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否认房屋建成之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刘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并在判决书中劝解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子女要共同照顾好老母亲的晚年生活,为亲人及子孙后代作好表率。

  父母准备新建房屋 老父身故儿子接棒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生活在苏中地区农村的张大爷和刘奶奶共养育了一子四女。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拉扯成人五个子女实属不易,儿子娶媳生子后,四个女儿也陆续出嫁,老两口便一直和儿子张某甲一家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在老宅子里。改革开放后,江苏农村的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先富起来的农民纷纷改善居住环境,农村房屋从土坯茅草到砖瓦结构,个别人家甚至盖起了小楼房。1988年,考虑到家里住了几十年的老宅属实过于陈旧,没有单独的卫生间、洗澡间等,生活设施太简陋,祖孙三代住在一起也确实多有不便,年过五旬的张大爷和刘奶奶商量,想要翻新重建房子来改善居住环境。在乡镇企业工作多年,张大爷也算见多识广,因此,房屋不是选择原址重建,而是选择了距离老宅不远的另一处,交通更为方便,距离集镇也更近。为了建新房,张大爷、刘奶奶夫妻俩干劲十足,忙里忙外,拿出全部积蓄,陆续购入了砖瓦、木材等建筑材料,为新建房屋做着准备。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一切准备就绪,准备申请建房时,张大爷却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突然离世。在安排好父亲的后事之后,作为儿子的张某甲便去处理后续赔偿补偿事宜,交通事故赔偿款、父亲单位的抚恤金等均由张某甲领取,建造房屋的责任也落在了唯一的儿子张某甲身上。

  1991年,刘奶奶和张某甲夫妻共同作为申建人向村集体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在申领建房手续时,建设许可证上对“原房屋处理意见”一栏载明“拆翻后交集体”。宅基地申领到以后,张某甲利用父母之前出资购买的建筑材料、父亲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抚恤金以及自己部分存款,建起了一座二层楼房。重新办理户籍登记时,张某甲登记为家里的户主。

  房子修建期间,为了让一家人能有个安身之地,老宅并没有被先行拆除。房子建好之后,作为户主的张某甲将老宅对外出售,而售房款也未与母亲进行分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由其进行保管和支配。此后,刘奶奶仍和儿子张某甲一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直到2005年,张某甲为房子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房产登记在儿名下 耄耋老母有家难回

  几十年在一起共同生活难免有所磕碰。在日复一日的生活琐事中,刘奶奶与儿子儿媳之间产生矛盾并日渐加深。之后,张某甲不顾母亲的拒绝和妹妹们的强烈反对,强行将刘奶奶送到了养老院。

  在刘奶奶看来,自己年纪已经大了,既然有儿也有家,那自己必然是要在家里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所以,在被送到养老院之后,只能每日以泪洗面、伤心欲绝,且多次以激烈的行为表达了强烈想要回家的意愿。刘奶奶的女儿们担心老母亲的身体,便找到了电视台,希望通过电视台的报道“打通母亲的回家之路”。

  电视台得知刘奶奶的遭遇后,便去养老院了解情况,希望帮助化解刘奶奶和儿子张某甲间的矛盾,让刘奶奶可以回家养老。可养老院却表示,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其子张某甲同意刘奶奶才可以回家,然而张某甲却始终拒不到场。

  张某甲的四个妹妹都表示,自己当年对父亲的遗产表示放弃,将来如果母亲有遗产留下,无论是全部捐献还是全部留给张某甲她们都没有意见,只要哥哥张某甲能够接纳母亲,让母亲回家居住、落叶归根,别无所求。张某甲称新建的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决定让不让母亲住。

  刘奶奶母子之间的矛盾经电视台报道后,虽然母子二人还是各执一词,但事件也算有了一点转机,张某甲的四个妹妹得以将母亲接回家里居住,并轮流照顾其起居。

  可是,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有儿子的老人,不会在女儿家走完最后的生命里程,否则会被街坊四邻笑话,也会对子孙后代有影响。所以,刘奶奶还是整日郁郁寡欢,希望可以回到儿子身边安度晚年。

  最终,在2022年2月,刘奶奶一纸诉状将儿子告到法院,诉称自己有家不能回。

  物权登记公示公信 内外效力迥然不同

  儿子张某甲声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母亲不是房屋的登记权利人,继而也没有居住在自己家里的权利。

  扬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所谓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是物权登记的对外效力。家庭成员内部所有权的确认,要从是否存在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角度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奶奶户口簿上记载着儿子张某甲是户主,且自张某甲出生后母子就一直在一起生活长达67年,其间并未分家析产,足以证明刘奶奶是与张某甲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刘奶奶劳动、生活了一辈子,经济上始终没有与张某甲分开,张大爷意外身故的赔偿款、抚恤金也由儿子领取,也未有继承析产,老夫妻共同购买的建材,也被张某甲用于建造房屋。多年来,刘奶奶也从未主张自己应当得到什么财产。剪不断、理还乱,这恰恰是家庭共有状态的特点所在。

  承办法官认为,综合相关证据,应当认为,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否认房屋建造之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

  扬州中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刘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舌头和牙齿尚有磕碰,60余年的共同生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双方应该珍惜此生的缘分,尤其张某甲作为刘奶奶唯一的儿子,对于年近九旬的老母亲,更应悉心照料,使其安度晚年。扬州中院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劝解双方当事人:“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多少人一生的遗憾。张某甲作为兄长,要给妹妹们做好表率;作为父亲,更要给自己的子女做好表率,不要因为生活琐事而给自己与母亲留下人生遗憾。尊老爱幼、母慈子孝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类能够延续的文化保障。生活的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张家的几个女儿也要不计前嫌,和哥哥张某甲一起,共同照顾好老母亲的晚年生活。”

  判决作出后,张某甲表示服判息诉。后因涉案房屋被拆迁,张某甲从拆迁款中拿出属于母亲刘奶奶的财产份额,再加上几个妹妹的共同出资,一起为刘奶奶买了一套小房子,并轮流照顾其生活,一家人的关系也逐步得到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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