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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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婚,就不用还债了?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9年间,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原告因家庭需要向第三人数次讨要借款无果,无奈在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李某偿还借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被告孙某与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财产分割、无存款和债务。原告认为,李某所借款项属于李某与孙某夫妻共同债务,诉请孙某对李某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第三人李某所负原告债务,是否是其与被告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发生在李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此期间购买二套房产、三辆轿车,在被告无业、第三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未使用王某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虽然否认借款用于购房买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查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丰田轿车进行分割,显示无存款和债务,而此时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已经产生,故双方的约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且双方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对第三人亦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原告请求确认第三人李某所负债务为与被告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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