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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高中的高昂学费谁承担?
法院: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夫妻双方按比例分担教育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凌
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教育费由父亲承担,孩子在高中时选择在私立高中就读,高昂的教育费是否继续由男方一人承担?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认定夫妻双方在决定孩子教育事务上均存在责任,为保障临近高考的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认定由夫妻双方按比例承担教育费。
2015年6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双方之子小李时年8岁。离婚协议约定小李随母亲王某一同生活,在小李18周岁前父亲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400元并承担教育费,双方还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小李在高中之前一直就读公立学校,李某均按时支付教育费。2022年9月,小李就读某私立高中,每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61000元。至2023年底,王某在支付小李三个学期的教育费、住宿费、校服费93260元后,向李某索要教育费,但李某以私立高中学费昂贵为由拒绝支付。
王某遂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上述费用。
法庭上,李某辩称,儿子本可以在公办高中就读,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就读私立高中,其不应继续承担教育费。王某则辩称,儿子的中考成绩不理想,公办高中可选择的学校非常少,因考虑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以及儿子自己的想法,最终决定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小李陈述,其随母亲一同生活,父亲很少关心自己学习,自己的中考成绩可以选择的公办高中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不理想,本人想要更好的学习环境,努力学习来改变人生。
另查明,李某名下有3套房产及2辆机动车,财力较为殷实。小李在当前私立高中的学习成绩较为优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小李的教育费由李某承担,双方虽未对教育费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该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小李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小李中考分数本可以在收费较低的公办高中就读,私立高中并非唯一选择,故私立高中学费应根据父母双方责任比例确定,李某和王某对造成小李在私立高中就读的结果均存在责任。一方面,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法定义务不以教育费的负担而免除,上述教育义务包含父母双方对子女就读学校的选择,王某未与李某协商即决定小李的就读学校,对造成本案结果存在一定责任,且王某作为与小李共同生活一方,其在参与小李学校选择方面影响更大,故责任相对更大。另一方面,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非母亲单方责任,李某虽未与小李共同生活,但作为父亲,应对小李的学习成绩、就读学校选择范围明知并主动参与决策,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选择,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积极履行对子女教育的法定义务,对造成小李在私立高中就读也存在一定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李某负担教育费的40%即37304元,王某负担教育费的60%即55956元,小李剩余教育费亦按照上述比例由李某和王某分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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