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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不买交强险 出事故相应赔偿自己买单
中国法院网讯 (李孟霖) 机动车车主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不买交强险,如果车辆出了事故,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孙静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与原告梁旺承担同等责任,但由于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7758.04元的全额赔偿。
2012年5月17日09时40分,梁旺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孙静驾驶客车在梁旺前面的机动车道内与其同向行驶。当两车行至国道324 线1883KM+20M处时,孙静驾驶的客车右转弯时与梁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旺于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26日在田阳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陪护1人,医生建议全休两周。2012年6月7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梁旺驾驶载物超宽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孙静驾驶机动车未能按交通信号安全转弯,双方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作用及严重程度相当,认定梁旺、孙静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静作为客车的车辆所有人没有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3年5月9日,梁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758.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静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交强险,致使梁旺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给梁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应由孙静承担,最终判决由孙静在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160.64元、护理费483.6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1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775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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