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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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证人员驾驶 发生事故车主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王瑞霞) 借车给他人时需要核实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证,是否饮酒或者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若出借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将车借给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将担责。近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案件。2017年,石某某将其所有一辆轻型货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刘某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赔偿费用未能与原告任某某达成一致,石某某两人被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车主石某某和肇事者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被告刘某无证驾驶石某某所有的一辆轻型货车由酉阳县某乡某村出发往麻旺镇方向行驶,行至某村11组乡村公路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任某某和搭乘人曾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酉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石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某、曾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任某某伤残程度属于七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60日;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康复治疗+辅助检查,参照三甲医院目前收费标准,费用评估4.0-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被告石某某、刘某系朋友,出借车时,被告石某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将车借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被告石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根据被告石某某和被告刘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石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石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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