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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倒车酿事故 法院:倒车司机担主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巧燕 沙娟娟
因错过高速公路出口,货车司机心存侥幸强行倒车,导致后方车辆躲闪不及发生追尾,后车司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货车司机贾某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倒车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12月,贾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沪渝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疏忽未提前减速,驶过了高速出口进入宁芜高速约50米处。贾某心存侥幸,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倒车的情况下,强行向后方倒车,导致后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躲闪不及,车头与其车尾相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李某当场重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因此认定其与倒车司机贾某为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的家属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不服,于是将贾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禁止倒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也是由高速公路车辆行驶的特性所决定的。该案证据之一,即行车记录仪真实地记载,贾某驾驶货车错过高速公路出口后,违反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倒车。该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贾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虽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案涉事故损害结果的扩大因素之一,但贾某在高速公路这一特定道路上倒车的行为危险程度远高于李某疏于观察行为的危险程度,即倒车的过错远大于疏于观察的过错。因此,综合案件所有证据及损害后果来看,司机贾某在案涉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法院确定贾某负90%的赔偿责任,李某负10%的责任,一审判决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68万元,贾某赔付16万余元。
贾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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