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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个人信息换取免费礼品?这种“买卖”做不得!

个人信息换取免费礼品?这种“买卖”做不得!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晓东 张欣

 

  一张桌子,一堆免费礼品,两三个人在一旁吆喝,就组成了一个地摊推流团队。相信很多人在街头碰到过,当你拿出手机扫码时,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人使用了。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东关社区巡回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孙某、舒某某在新野县新甸铺镇、施庵镇等多个乡镇,以及湖北、四川、陕西等地多个县市区,以“地推”送礼品的方式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并将获取的手机号及验证码通过微信群组出售给上家,以此来赚取佣金,共获利21807元,其中孙某获利11788.5元,舒某某获利10903.5元。2024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舒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5000元。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日以孙某、舒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示证和质证,并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被告人孙某、舒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合议,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当庭进行宣判:一、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二、被告人舒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三、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11788.5元(已退缴1万元)、被告人舒某某违法所得10903.5元(已退缴5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四、侦查机关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检察官以该案为例,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社会危害进行宣讲,以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社区群众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号召群众若发现违法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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