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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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点参观过程中坠落,责任谁负?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辉
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旅游景点参观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典型侵权案件。依法判决受害人承担三成责任,旅游景点担责七成。
2016年2月13日,郑某一行几人到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参观。郑某在参观到文化艺术馆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双膀也架在木制扶手护栏上。突然,木制手扶护栏脱离原位,郑某不慎从3米多高的平台坠落,木制手扶横栏也脱离原位掉落地下。郑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于是,郑某将该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6854.01元。
法院审理认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来自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观过程中倚靠游览通道的木制扶手护栏上,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导致木制扶手横栏脱离原位,郑某坠落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30%。
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作为旅游经营管理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但在游览区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提示牌,且平台护栏与墙面之间有一定空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以致郑某在游览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从事具有特殊义务经营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的主要民事责任即70%,最终认定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赔偿原告郑某损伤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78797.81元。
庭审过程中,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辩解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辩解理由存在瑕疵,即没有在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禁止性标志,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新四军军部纪念馆的不作为行为与郑某损伤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辩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善意提醒,游客在旅游参观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切忌嬉戏打闹,做出一些危险动作,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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