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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人货车虽事出有因 私力救济失当仍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培 张红武) 丈夫受他人雇佣开车运货,在配货的过程中因中暑而意外死亡,其妻子与雇主因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雇主劝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责任划分,而死者家属坚持私下协商解决。后因协商无果,死者的妻子及子女强行扣留已被转让给他人的货车20余天。新车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运营损失、司机工资、保险费损失等共计5万元。2012年11月2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私力救济失当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巩义张女士的丈夫王宽受同村马军雇佣为其开车运货,2010年8月14日,王宽驾驶马军的大货车在江西省上高县配货时中暑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去世后,张女士与货车车主马军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而后,马军要求通过法律途径对王宽的死亡进行责任划分,但张女士及其子女坚持私下协商解决,因此,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2010年11月8日,马军的姐姐马巧在巩义市米河镇为大货车装货时,张女士及其子女闻讯赶来阻拦马巧装货,并要求马军出面协商王宽死亡的赔偿问题。后因没有联系到马军,张女士便准备扣下大货车。期间,马巧一再对张女士说明货车已经被转让、马军不再是车主这一情况,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也劝张女士应该找马军解决问题,但她坚持要扣下货车。实际上,这辆大货车在2010年10月8日就被马军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姐姐马巧,并进行了相关登记。但张女士以为马巧是为了帮马军逃脱责任而谎称货车已经易主,后在马巧的多次解释及周围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在扣留货车25天后,张女士才将马巧的货车放行。
2011年1月4日,张女士与马军签订协议,约定由马军垫付给张女士5万元,张女士应通过诉讼等合法渠道对其丈夫王宽的死亡进行责任认定,若马军应承担的责任低于5万元,该5万元马军不再讨要,若马军承担的责任高于5万元,则由马军对差额部分补齐。后马巧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车辆因被其扣留25天而产生的运营损失、司机工资、保险费损失等共计5万元。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道出了其做出扣车行为的苦衷,并称当时她对车辆转让的事情并不知情,扣留货车是其解决问题的私力救济行为。对此,法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私力手段解决纠纷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但其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在当今文明社会,诉诸法律等公力救济手段应是解决纠纷的主流。另外,私力救济行为应当遵守其合理的限度,应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而张女士的扣车行为超出了私力救济的限度,属于私力救济失当。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我国法律一贯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充分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对公民的财产非法扣押,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女士及其子女对马巧所有的货车进行扣留,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营,因此张女士及其子女应对车辆运营损失承担责任。张女士的扣车行为虽事出有因,但非因情况紧急不应采取私自扣车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而是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故对马巧要求张女士及其子女承担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及其子女赔偿马巧车辆运营损失一万元。(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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