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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收取“过路钱” 违法被判返还

村民收取“过路钱” 违法被判返还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 | 作者:王雷

  2012年3月2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洋溪镇枧田村马田组向过路货车收取“过路钱” 被判违法,法院依法判决该组返还所收取的过路钱4500元。

  2011年10月份,原告郁青山在彭坊乡生产经营一块山场,在将木头运至洋溪镇途经被告组道路时,被告要求原告的车辆通过时交纳路面土地损失补偿费,为此,原告通过其朋友帮忙处理此事,其朋友打电话给欧某,要求欧某出面处理此事。2011年10月20日,欧某经过与被告协商,向被告支付4500元路面补偿费,欧某替原告垫付了4500元,由枧田村委会文书杨马生出具收条给欧某,收条写明:“今收到郁青山交来本组路面土地损失补偿费肆仟伍佰元正。收到单位:枧田村马田组,经手人:李顶才,2011.10.20.” 被告收到4500元后,由组长李顶才保管。事后,欧某向原告要回了所垫付的4500元。

  安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郁青山作为我国公民,其本人及其车辆享有在道路通行的权利。被告安福县洋溪镇枧田村马田组道路不属于我国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收费通行道路,原告合法的通行权应受保护,被告在原告通行时未损害路面的情况下向原告收取路面土地损失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收取的4500元应予以返还。为此,安福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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