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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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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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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养狗不栓咬伤他人 饲主全责赔偿2.5万余元

养狗不栓咬伤他人 饲主全责赔偿2.5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 (黄傲杰)  俗话说“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饲主如不对宠物严加约束,导致恶狗伤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卢某、方某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25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方某系夫妻关系。一年多前卢某夫妻收养了一条毛色以黑色为主的大型犬类,但未对其进行拴养。2017年12月,原告潘某在自家房屋的堂屋中玩手机游戏,因房屋大门未关,该犬狗闯入,咬伤潘某左手。潘某母亲知悉后,回到家中将狗赶走,并带潘某到当地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经诊断潘某左上肢被咬骨折,左尺桡骨双骨折。卢某在知悉潘某被咬伤后,将该犬用链条牵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卢某夫妻收养犬只后,成为该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者。针对该犬体型较大,类似狼犬的特性,应当进行拴养或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因疏于管理,在饲养过程中该犬对他人造成伤害,且无证据证明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卢某夫妇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包括住院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合计25000余元。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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