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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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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称打了欠条未借钱 法庭依据交易习惯判赔

称打了欠条未借钱 法庭依据交易习惯判赔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房山频道 | 作者:刘永刚

  家住房山区的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千元,但李先生却说自己虽然打了欠条但并未借钱,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庭查明事实和交易习惯判决被告李先生应偿还原告王先生3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2009年8月的一天,李先生找到王先生称其因业务不景气,暂时还不上到期贷款,想从王先生这里先借3万元用以偿还贷款,同时李先生表示可以用自己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则用房产作为抵偿。王先生同意后,二人来到一家复印店立下借款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日期。

  转眼之间,还款日期已过,而李先生却迟迟未能还钱。经多次索要未果,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辩称当初的确曾找过王先生借钱,但当时只是打了欠条并未拿钱,而且以后一直也没有拿到这笔钱,同时李先生还找来复印店的老板为其作证当时没有拿到钱,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李先生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李先生提供的证人证据只能证明王先生在复印店没有交给李先生借款但不能证明王先生确实没有将钱借给李先生;王先生手中持有李先生亲笔所签的借款协议符合借款交易习惯,李先生到期未能还款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王先生借款三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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