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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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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立据借款他人用 逾期未还需担责

立据借款他人用 逾期未还需担责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桃源频道 | 作者:揭国平 王波

  哥哥立据为弟借款,找人担保签订合同;借款逾期未能偿还,立据担保共同担责。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解某偿还原告桃源县信用联社借款本息57000元;被告罗某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解某的弟弟因买面包车和开办绣花厂缺乏资金,多次劝说解某帮其贷款,并承诺“只需立据,钱不用还”。2009年4月9日,解某便向原告桃源县信用联社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178‰,还款期限为2010年4月9日,逾期加收30%的罚息,并请被告罗某提供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借款逾期后,解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7000元未予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解某、罗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解某借款后不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解某辩解款项是为其弟所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罗某在解某借款逾期后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职责,亦属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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