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聊城东昌府:借钱没有打借条 该还就应偿还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朱晓睿) 男子向他人借款时,因为朋友关系没有打借条,能赖账吗?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张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586000元,利息自最后支付之日付到实际清偿日。
2018年的一天,聊城市民刘某某来到东昌府区法院,起诉张某某和王某某并要求他们二人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但是没有借条,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
原来,刘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关系,王某某和张某某是表兄弟关系。通过王某某,刘某某认识了张某某。于是,王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张某某向刘某某借款,月息为2%。当月,刘某某便通过其子女的账户向张某某转账686050元(扣除当月利息1.4万元及50元的转账手续费)。之后的五个月,张某某均向刘某某转账1.4万元。第七个月,张某某向刘某某转账10万元,此后五个月共向刘某某转账4.8万元。后来,就再也没有还款。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张某某矢口否认向刘某某借款,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是还钱而不是借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主张向张某某借款,依据银行转账流水凭证等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张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向其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张某某和刘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刘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有鉴于此,法院遂依法判决限张某某于十日内偿还借款586000元,利息自最后支付之日付到实际清偿日。
法官提醒:诚信社会,当以诚信为本;借钱还钱,更是天经地义。别以为没有借条就能赖账,这是不可能的。公民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中,应当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