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婚姻存续期间贷款 甲方清偿后追偿乙方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怡)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案,限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货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原告赵某和被告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后,原告赵某代被告刘某偿还了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贷款产生的利息,原告赵某多次向被告刘某追偿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被告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赵某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系意思自治的表现,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代被告清偿银行贷款及利息,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即取得对被告的偿还请求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的诉请,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