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债权债务

以介绍对象为名借款 出借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以介绍对象为名借款 出借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某偿还本金人民币44000元;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以给原告詹某的儿子介绍对象为由两次向原告詹某借款13000元、31000元,共计44000元,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詹某多次向被告钟某催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借款4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其他都是利滚利,借条均系被原告胁迫出具的抗辩意见,因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从借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另算)的诉请,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此对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