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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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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冒充妻子签名贷款不还 法院判决妻子不担责

冒充妻子签名贷款不还 法院判决妻子不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丁莉)   “这些钱又不是我借的,字也不是我签的,凭什么要我还?”面对飞来的巨额欠款,作为被告之一的黄某向法庭“喊冤”,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某银行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刘某及其妻子黄某,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妻子黄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刘某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萍乡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带领他人冒充自己妻子黄某在《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刘某尚欠银行贷款本息50多万元未还,银行多次向刘某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及其妻子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黄某则辩称,《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对该笔贷款毫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要求对意见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官责令银行将当时签订《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时的监控录像调取出来作为证据,经查实,意见书确实是他人冒签。虽然该笔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刘某和黄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原告银行要求被告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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