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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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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八年债务引发诉讼 当庭宣判以案讲法

八年债务引发诉讼 当庭宣判以案讲法

 

  中国法院网讯(代文官 张跃功)9月5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请您当法官”第三期庭审活动如期进行。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拉开序幕。

  2012年3月25日,家住渑池县仰韶镇东阳村的张某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邻居师某某介绍,从师某某的妻哥贾某某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张某某和师某某共同签名给贾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某先后于2013年1月3日、2015年7月10日、2016年1月、2017年1月3日、2020年1月23日,五次付给贾某某98000元。2020年8月14日,贾某某将张某某和师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要求师某某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借钱是事实,但原告诉求不实。2015年7月,经其与师某某协商并经原告贾某某同意,双方已经就还款达成新的协议,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还款数额为161000元。除去2013年1月还的18000元,张某某又还了80000元,目前仅欠原告81000元。约定利息高于民间借贷新规定,超过被告承受能力,应当据实调整。

  被告师某某辩称,原告借款属实,还款也属实。2015年7月的还款协议没有告知原告,原告不知情。我只是原告贾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借款、还款的中间人,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围绕债务金额如何确定,还款责任由谁承担,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向旁听群众展开问卷调查,旁听群众踊跃参与,各抒己见。

  经法庭调解,因原被告对债务利息承担分歧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诉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求被告师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师某某没有在借条上标明其为担保人,庭审查明其为借款的中间人,本人也不承认其是担保人。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已经就还款达成新的协议,应按协议履行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庭当庭宣判: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执行当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到款付清之日;被告张某某已经支付的98000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就借条怎么打、民间借贷利率有什么新规定、个人担保应注意事项,及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与主审法官进行了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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