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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 浙江海宁法院对一男子处以罚款2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建华 海萱
母慈子孝、兄友弟恭,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浙江海宁的邬某却因父亲留下的一笔遗产,不仅与母亲、哥哥姐姐闹上法庭,还在母亲与执行法官面前耍起了花招,最终被海宁市人民法院罚款2万元。
邬某是家中最小的儿子,上面还有一位姐姐和一位哥哥,2019年8月,邬某的父亲离世,邬某母亲和哥哥在整理邬某父亲遗产时,发现邬某父亲名下的存折被销户,其中有32万余元在2018年转入了邬某账户。另外,邬某父亲还留下了两笔存款共计21万余元。
因未订立遗嘱,邬某的母亲、哥哥、姐姐认为,按照法定继承,遗产一半应该属于邬某母亲陈某,剩下的一半再由邬某姐弟和母亲陈某四人共同分割。三人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1万余元的存款由邬某的哥哥姐姐和母亲继承,再由邬某从得到的32万余元中,返还母亲陈某6万元,于2020年7月底前分两次付清。
2020年11月11日傍晚,邬某事先“帮助”不识字的母亲陈某打印好了一张写明已收到6万元现金的收条,随后准备了6万元现金,带着自己的儿子来到了母亲陈某的住处,将现金放在陈某桌上后,声称要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邬某要求陈某在收条上捺手印,并让儿子在一旁拍下了照片和视频。取得了收条和一系列证明自己已支付款项的“证据”后,邬某将6万元现金又重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因实际未收到邬某支付的款项,12月1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邬某的6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收到执行通知的邬某因手握“证据”而“成竹在胸”,12月14日向海宁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已经在11月11日将6万元执行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陈某,要求法院驳回陈某的执行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收条”和自己向陈某交付现金时的录像、照片。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根据陈某的反馈意见,在执行法官的反复询问下,邬某最终承认6万元并未给付。因陈某现在居住的老房子是邬某父亲与陈某共同建造,曾约定待两位老人百年后房子归邬某所有,故邬某认为,母亲现在是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这6万元是母亲支付给自己的租金,除非母亲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邬某才愿意将此款支付。
海宁法院经审查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邬某要求母亲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才同意将执行款给付的异议,与法有悖,理由不能成立,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邬某利用以不当手段取得的“收条”等“证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据此,海宁法院裁定驳回邬某的异议请求。
12月30日,收到法院裁定书的邬某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将6万元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打入了法院账户,并向执行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但是,因被执行人邬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故海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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