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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酒后输液治疗中休克不治而亡
法院:诊所医疗不规范担责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林
一中年男子大量饮酒后胃部不适到私人诊所就诊,输液过程中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作出判决,患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诊所因医疗行为不规范,承担10%的过错责任。
2018年9月2日上午,孙某因头天晚上与亲戚聚餐饮酒过量,头晕恶心胃部难受,到住处附近的私人诊所就诊。诊所医生初步听诊后,确定治疗方案为“饮酒后胃部不适给予补充电解质支持治疗”。孙某在治疗过程中突发胸闷、虚汗至休克,诊所予以肾上腺素、吸氧、人工呼吸及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后转入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孙某家属认为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于2020年10月12日将诊所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诊所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其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经医患各方当事人认可,由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孙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提取心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孙某心血样本中乙醇含量为5.05mg/100ml,同时孙某自身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鉴定机构认为孙某的死亡主要原因为:其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
由于诊所接诊时未按要求书写病例,未对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测,且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既往病史未予以高度重视,对病情严重性预估不足,未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转诊治疗等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可能获得有效救治及生存机会,与孙某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孙某酒后在治疗过程中突发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与涉案诊所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酌定诊所承担10%的过错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过高,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6000元。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98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被告已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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