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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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法院:退一赔十!
来源:天津政法报 | 作者:邰北 张芳 马伟杰 朱茜茜
网购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是否能依法获得“退一赔十”的赔偿?在这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一起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市民林某网购某公司销售的燕窝制品,支付800余元。林某收到商品后,认为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但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故向销售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不久,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燕窝未提供该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商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林某以涉案商品未标注中文标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返还商品,被告商家按原价退款。林某不服判决,向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林某是否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涉案商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及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配料表,经营者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商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林某的维权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释法
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一种重要消费方式。现实中,网购商品质量安全不过关、售后服务无保障、退换货繁琐等问题也时常困扰消费者,如何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者,要清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销售也应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否则不仅会收到消费者的“差评”,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此外,电商平台也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销售者及所售商品的审核把关、监督管理,对失信的网络销售者及时采取惩罚措施。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增强对虚假信息的辨识能力,提高维权意识。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经营者“明知”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因为“明知”是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举证难,法院认定也难,该解释第六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增强了可操作性,因销售商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判决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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