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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擅自移车造成行人受伤,责任谁担?
北京二中院:保安与车辆实际控制人分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靖元
保安未经允许,擅自帮忙挪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谁来担责?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将车辆停放于其单位门前的车位后,将钥匙交给保安王某,并让王某转交给前来取车的车主。王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从车位挪出,并造成路过的行人吴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及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安王某与李某系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因王某挪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下班,故王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的损失应由王某与李某个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上诉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并无法认定保安王某挪动车辆的目的系对李某的帮助,故无法认定王某主张其与李某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车辆归还前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认定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需依照事实确认。帮工是指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界定帮工首先要审核双方之间有无使用劳务的合意,即帮工人是否系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与被帮工人达成某种工作的合意。该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让王某帮忙挪车的事实,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李某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当履行车辆归还前的保管义务,其将车辆钥匙交予他人,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他人使用的后果。涉案车辆被无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并造成吴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对于这一结果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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