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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被狗碰倒后不治身亡
厦门中院判决犬主须担全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林姗
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被一男孩所牵的宠物狗碰倒,送医后不治身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孩父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用等合计39万余元。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老人甘某成正在湖里区某小广场的路边散步,男孩林某荣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甘某成被宠物狗碰倒致摔倒在地。经诊断,甘某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而后进行了手术。12月23日,甘某成死亡。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甘某成的三个儿子遂将林某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某祥、刘某妹诉至法院。
林某祥等被告辩称,案涉宠物狗对甘某成的轻微碰撞仅造成甘某成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甘某成年事已高,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故导致甘某成死亡的原因系自身的固有疾病。被告仅需对其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须就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甘某成被林某荣所牵的狗碰倒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林某荣所牵的宠物狗碰到甘某成的行为与甘某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甘某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甘某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故甘某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林某荣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林某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林某荣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林某祥、刘某妹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祥、刘某妹向甘某成三个儿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417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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