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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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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名义出借人持借条起诉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名义出借人持借条起诉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名义出借人钱某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何某返还借款本息,法院以钱某不是实际出借人,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名义出借人钱某与实际出借人赵某系母女关系;赵某与借款人黄某系发小关系。黄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某借款,并表示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因赵某身份敏感,不愿以自己名义借款给他人,遂提出以母亲钱某名义借款给黄某。为此,赵某让其母亲钱某在银行新办理一张银行卡交付赵某管理,赵某遂将出借的款项转至母亲钱某新办的银行卡,赵某亲自操作,陆续通过母亲钱某的银行卡将借款转账至黄某账户。为此,黄某先后出具了两张借条并交付赵某,分别载明:今借到钱某人民币160万元、85万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黄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确认。因黄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借款本金,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黄某提出抗辩,表示钱某仅仅是名义出借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本案中,鉴于钱某和黄某不具备“借”与“贷”的事实,不存在“借”与“贷”的合意,因而钱某和黄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钱某不是实际出借人,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被告黄某提出的钱某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成立,应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钱某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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