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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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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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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拴绳遛烈性犬致人受伤,犬主赔款8400元

不拴绳遛烈性犬致人受伤,犬主赔款8400元

 

  中国法院网讯(尹黎卉)赵女士在等绿灯时,被钱先生的大型犬咬伤,因协商未果赵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钱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共计8400余元。


  原告赵女士诉称,其在路边遛狗散步,行至十字路口等待绿灯时,被钱先生饲养的灰色大型威玛犬咬伤,该犬无人牵领拴束。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院挂号费、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衣服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


  被告钱先生辩称,事发之初只是双方的狗打架,其养的狗抓了赵女士,之后赵女士拉着不让走,她的丈夫也想要殴打自己,狗是为保护主人才扑咬了赵女士。在赵女士索赔的各项损失费用中,仅认可医药费和挂号费。


  庭审中,双方对己方主张的咬伤过程各执一词,赵女士提供了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钱先生就其主张因赵女士之夫意欲殴打才导致自己的狗上前扑咬,未提交充分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先生抗辩赵女士自身存在过错的主张,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且涉案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钱先生所提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亦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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