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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祖孙隔代投保 儿子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如何认定?

祖孙隔代投保 儿子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时俊亚 张长明

 

  爷爷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孙子购买了一份保险,儿子是该份保险的受益人。合同履行六年后,儿子作为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中站去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诉求。


  2016年,原告张某的父亲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孙子(系原告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原告张某是该份保险的受益人。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年龄为2岁,张父作为投保人和该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向被告提交了由其所在社区出具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祖孙之间的关系证明,其中含有原告张某签字的电子投保确认单和未成年人投保授权声明书,保险公司公司与投保人张父签订了涉案保险合同,保险内容为生存保险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该合同履行六年后,原告作为受益人,以张父未经其同意,为其儿子购买了保险,主张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该份保险合同中,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生存保险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该险种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根据投保人向被告提交的原告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社区证明等证据材料,基于投保人与张某系父子的特殊身份,足以使被告相信投保人提交的未成年人投保授权声明书的真实性,且爷爷为孙子办理保险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因此,可以推定该声明书系原告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关于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的特殊之处便在于原告作为受益人的诉讼请求特殊,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原告作为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该保险合同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但原告基于涉案保险合同享有的仅是保险金请求权,即涉案保险合同本质上只会增加原告权益,而在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是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这将会导致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灭失,实质上是通过民事诉讼减损其合法权益,该请求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且该项请求也损害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放弃的方式减损自身权益,但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减损自己权益的,既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又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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