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债权债务

信用卡中心频繁拨打欠款人之父电话“催债”

信用卡中心频繁拨打欠款人之父电话“催债”

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某银行及信用卡中心侵犯隐私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晓华

 

  张某多次接到某银行催收其子的信用卡欠款电话,遂以该银行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


  原告张某诉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拨打其手机号,催收其子的信用卡还款。但其和儿子都从未向该银行提供过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联系,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取。银行信用卡中心获取的信息涵盖个人隐私的内容,侵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此外,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公民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故起诉要求银行及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1元。


  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共同辩称,银行是从张某之子申请信用卡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某信息,系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张某隐私权,未向社会公开其手机号,拨打电话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系合法催收。银行没有把信息泄露给金融公司,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


  金融公司辩称,公司根据催收外包协议为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催收服务,在无法联系到张某之子的情况下,共向张某拨打电话6次均未接通。本公司不存在恶意催收、干扰生活的行为,亦未侵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其述称该手机号码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联系,从未向社会公开,现无证据证明该号码已对外公开,故该号码属于张某的私密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该手机号码虽为张某之子办理个人信用卡时所预留,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该手机号码,系自行对客户信息进行关联,张某并未提供该号码用于催收他人欠款。即便依据与张某之子领用合约条款约定,可通过其亲友转告催缴欠款信息,但张某之子也未主动预留该手机号码。特别是银行信用卡中心未经张某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某信息的违法使用。


  法院另查明,为催收欠款,银行信用卡中心拨打张某手机13次,其中3次拨通并进行了沟通。张某主张其因手机号码被频繁拨打感到忧虑和心情紧张,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受到破坏,符合社会一般认识,存在损害后果。银行信用卡中心频繁拨打手机号码的行为显然与张某的安宁生活被侵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信用卡中心利用该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已超出正常合理范畴,领用合约条款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可能给对方带来的侵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金融公司系委托关系,金融公司虽亦拨打了该手机号码,但系通过某银行系统功能拨打,且均未能接通,故该公司的拨打行为尚未独立构成对张某信息及隐私权的侵害,金融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非独立法人单位,故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与某银行应连带承担责任。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故驳回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