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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员工酒后猝死自行担责95%

公司聚餐员工酒后猝死自行担责95%

东莞第二法院: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注意义务无须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彩华

 

  春节期间是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聚餐醉酒猝死引发的索赔案。法院认定死者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注意义务无须担责。


  2021年2月2日18时许,深圳某公司员工吴某在其被派驻的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6人,其间吴某有喝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往东莞某公司宿舍休息,该公司负责人随其后,留下两瓶矿泉水后离开。其室友称当晚吴某两次呕吐,对其进行了照顾。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前来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吴某于2月3日18时许被发现猝死在宿舍洗手间。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2021年3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吴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及吴某同桌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吴某死前有醉酒呕吐情况,饮酒次日被发现猝死,可推定其死亡与饮酒有关。吴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饮酒可能后果有足够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在吴某酒后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院治疗,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参与涉案聚餐不属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死亡不属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须担责。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扶回宿舍并准备矿泉水在床边,已尽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的死亡应有预见性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安全注意义务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担责95%,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须担责。本案赔偿费用依法计算为1126951元,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56348元。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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