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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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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刻意隐瞒事实,被告虚假陈述被处罚款5万元

刻意隐瞒事实,被告虚假陈述被处罚款5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时俊亚 张小涛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对买卖合同关系予以否认,隐瞒事实证据,最终付出了不诚信的代价。


  2020年7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项目发包方为丙公司)运送混凝土,合计113836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被告乙公司在一审审理时,否认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已给付原告货款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原料混凝土建设案涉项目,经双方对账盖章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138363元混凝土款未付,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遂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公司混凝土款1138363元及利息。


  但在二审时,被告乙公司却陈述已给付原告货款250000元,且提交了对账单、手机转账截屏、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给予惩戒。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乙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乙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理性应对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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