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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海绵垫竟胡乱标注硬度蒙骗消费者
上海一公司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瑜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诉卖家欺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上海某公司退还货款,三倍赔偿张某某共计6839.52元,支付检测费用300元,张某某退还上海某公司案涉产品。
2021年5月,张某某在上海某公司开设的网店中购买了两块“45D”加厚加硬高密度海绵沙发垫,购买时上海某公司介绍“45D”密度的海绵最硬,质量最好。收到货物后张某某发现硬度明显不够,便向客服反馈,但客服不予承认密度不达标,且拒绝退、换货或者补差价的协调方案。后张某某将案涉沙发垫送至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进行密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密度为38.2。张某某认为根据国家海关部门相关规定,聚氨酯海绵密度大于等于45为高密度,45至18之间为中密度,低于18为低密度,其购买的两块高密度海绵实为中密度海绵,认为上海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公司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为定制海绵,其在行业内区分的方法是以密度来划分,密度一般用“D”表示。在采购海绵类商品时,看到商家标注“45D”,一般会认为系对海绵密度的标示。上海某公司虽抗辩称店内所标示的“45D”仅是海绵型号,不涉及其他任何含义,但其作为海绵类行业的从业者,不可能对“45D”在该行业具有的特定含义不知晓。上海某公司在设置商品分类时,故意使用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数字符号,其目的明显系为了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认为其所出售的海绵密度较高。因此,对于上海某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产品名称即为“高密度海绵”,上海某公司标榜销售的系高密度海绵,但却未向消费者及法院提供与案涉产品密度相关的任何检测材料。张某某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产品密度为38.2,与公开材料所介绍的密度大于等于45为高密度海绵的分类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上海某公司销售案涉产品时,以行业内惯常的命名标准对所销售的商品赋予其他含义,存在混淆消费者的故意,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案涉产品符合“高密度”的标准,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退还货款,赔偿张某某6839.52元并支付检测费用300元,张某某退还上海某公司案涉产品。
上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某公司使用“45D”“高密度”字样宣传案涉产品,却不能提供检测数据或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产品宣传内容属实,考虑“45D”“高密度”极易令消费者误认为案涉产品已达到某种密度、质量标准要求,进而作出错误购买意思的可能性,法院认为一审据此认定上海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无不妥,上海某公司将“45D”解释为简单的产品型号的说法既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也难以信服,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上海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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