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债权债务

不听劝阻下河道 溺水受伤自担责

不听劝阻下河道 溺水受伤自担责

北京房山区法院:法律不保护视自身生命安全为儿戏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导读


  炎炎夏日,戏水、游泳的人逐渐增多,往往也是溺水事故的高发季节。随着气温的升高,常有人到河流或水库周边戏水、游泳,如遇水库、河道泄洪,就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以水库或河道的管理者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水库或河道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水库开闸泄洪,仍冒险下水游玩、捕鱼导致溺水受伤,进而起诉水库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水库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通过本案的判决与释法析理,法官向社会公众释明,法律不保护那些视生命安全为儿戏、滥用“个人自由”的受害者,也不纵容“有枣没枣打三竿”的无理索赔,对纠正社会不良风气,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


  泄洪时下河道 溺水受伤索赔


  时值盛夏,因暴雨天气,北京市房山区某水库水位因超过汛限水位,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备开闸泄洪。


  张某是居住在该水库附近的居民,他在得知水库要泄洪的消息后,便与朋友结伴前往水库泄洪闸附近游玩、捕鱼。


  张某称,在到达泄洪闸附近后,发现现场人很多,车也特别多,大部分人是站在河道两岸观摩泄洪,也有一部分人下到泄洪河道内捕鱼。后来张某想要到河对岸去,于是便涉水前往泄洪渠对岸。然而,在张某横穿泄洪闸前的斜坡,走到离河对岸还有四五米的地方时,泄洪水量突然加大,张某被水流冲倒,瞬间被河水淹没,并被水流冲至河流的下游。当他挣扎爬上岸时,已经遍体鳞伤、血流不止。在被朋友及时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右前臂皮裂伤和多发软组织损伤伴皮擦伤。


  张某称自己就是本地人,知道泄洪通道不能进入,也看到了堤坝上的警示标语,但是当时并没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而且他认为水库每次泄洪时他都来观摩,往年泄洪闸也只是开一个小缝进行泄洪,水会均匀缓慢地流出。根据往年的经验,张某认为在泄洪区下河是有安全保障的,所以才放心下水,没想到会溺水受伤。


  事后,张某认为造成这一惨剧的主要责任在于房山区某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所),便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已尽管理义务 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水库管理所表示,该单位负责水库的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因夏季暴雨致使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0.86米,为保障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该单位报房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开闸泄洪,预计泄洪时间为7天。


  该单位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在泄洪前已经通知水库所在地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向沿岸各村传达泄洪消息,并告知村民注意安全。与此同时,水库管理所在库区周围悬挂、粉刷警示标语,安排工作人员在泄洪区域巡视,并对进入泄洪区域内的村民进行劝阻、教育。


  针对张某所陈述的“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所以才被水冲跑”,水库管理所表示该说法不是事实,在泄洪期间,其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在泄洪区域内进行巡视,并对进入泄洪区域内的村民进行劝阻、教育工作。水库管理所强调,在原告提交的照片证据中,人群中穿蓝色衣服的就是水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当时工作人员就是在劝阻村民。同时水库管理所提交了照片、视听资料等进一步证明在泄洪时该单位已经安排了工作人员对村民进行教育、阻拦,但是村民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下水。


  水库管理所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泄洪区域内,在下河过程中受伤,张某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水库管理所无关。水库管理所在泄洪期间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管理所无过错 原告自负责任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下水横穿水库泄洪渠道时被水流冲倒并受伤,此为双方均予以认可的事实。被告水库管理所作为水库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已在本案事发地点附近多处悬挂、粉刷内容为“水库泄洪、远离河道”“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语,并在泄洪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对下水群众进行劝阻。


  因此,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某的受伤,水库管理所并无过错,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水库的泄洪渠并非经营性场所,亦非开放式的公共场所。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明知水库处于泄洪期间,仍无视危险,下水横穿泄洪渠道,故对其受伤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房山区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