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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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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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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二人恶意串通提交虚假证据 法院依法开出罚单

二人恶意串通提交虚假证据 法院依法开出罚单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审查了一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企图规避执行的异议案件,被执行局副局长刘延林识破后,依法驳回异议请求,并对案外人张某罚款3000元;对被执行人周某罚款5000元。


  在王某、李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实施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周某实际使用、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的凯迪拉克汽车一辆,并附周某与案外人签订的购车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辆为被执行人周某所有。执行实施法官审查后,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后案外人张某以该车辆为其所有,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该车辆的查封。


  刘延林书面审查案外人提供的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遂通知案外人张某到庭了解情况,案外人张某陈述,该车由其2020年2月贷款购买,车辆购买后便由周某占有使用,其只使用3个月。刘延林敏锐地发现案外人张某陈述的购车时间、贷款金额均与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所载信息不一致,且无法说明首付款来源;车辆购买后便由周某占有使用亦不符合常理;对此,案外人张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办案法官遂向案外人张某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张某认识到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讨,如实陈述是被执行人周某让其以虚假证据材料提出执行异议。


  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与张某系中学同学,关系较好;周某因其征信问题无法贷款,遂与张某协商,以张某的名义贷款购买车辆,首付款、贷款由周某支付、偿还,车辆实际由被执行人周某所有。


  案外人张某以虚假材料和证据提出执行异议,严重扰乱法院执行,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的同时,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张某当场缴纳。对于被执行人周某串通案外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因被执行人周某承认了违法事实,作出了书面检讨和悔过书,汉台区人民法院从轻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现场支付案款20000元,按期缴纳了罚款,并承诺剩余案款分期履行。


  法官提醒: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或案外人以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并作出虚假陈述,以规避法院执行,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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