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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主播67万 妻子诉请返还

丈夫打赏主播67万 妻子诉请返还

湖南新宁县法院:系成年人向网络平台充值的消费行为,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王宁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返还高额打赏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小欣向原告小蕊返还2.7万余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损失4000余元,并驳回小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小蕊与第三人小铖系夫妻关系。被告小欣系某传媒公司常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2022年6月,小铖在某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与小欣相识,并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截止到小蕊发现时,小铖已通过某平台充值向小欣打赏67万余元,线下向小欣转账2.4万元,通过快递给小欣邮寄礼物3800余元。小蕊认为小铖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欣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小欣认为,其本人未主动要求小铖为其充值消费,小铖在平台打赏系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且小铖的充值消费系向平台消费,自己只是该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系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而并非小铖的充值消费款,故该款不应由其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铖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平台所属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小欣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小欣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因此,对小蕊要求小欣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铖向小欣转账2.4万元以及赠与小欣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小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小蕊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小蕊有权要求返还。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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