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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是否要担责?

吵架“气死人”是否要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伊再提古丽·艾力

 

  “气死我了”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句话,甚至是很多人的口头禅。如果在吵架过程中,一方真的被“气死了”,那么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吵架发病死亡的纠纷。

  2021年6月12日,斯某在葡萄地浇水过程中,与白某发生争执、撕扯,被他人拉开后,过了10分钟感觉心脏不适,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此后,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白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经济损失的30%。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相关司法鉴定结果来看,斯某的死亡结果系自身疾病和2021年6月12日事件共同所致,自身疾病对死亡结果起到主要作用,2021年6月12日事件系诱发因素,对死亡结果起到次要作用,即2021年6月12日因与被告白某发生争执,导致斯某情绪发生变化发病死亡,故可以认定为被告白某与死者斯某发生争执的行为与斯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白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1年6月12日的事件中被告白某与死者斯某之间产生纠纷双方都有过错,双方都没有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小矛盾,而相互争执、互不让步,最终导致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双方都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斯某的死亡损失由被告白某承担15%,判决被告白某赔偿斯某家人约140000元。

  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的作用不仅是对个案定纷止争,作出令当事人满意的裁决,还具有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

  本案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两者的过错相互交织产生了同一个损害后果,双方均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通过这一规则提示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

  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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