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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观看足球训练被球砸伤,谁之责?

家长观看足球训练被球砸伤,谁之责?

法院:观众不属于文体活动参加者,组织者不能以自甘风险免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许兰珍

 

  家长在足球俱乐部观看孩子训练时被飞射而来的足球砸伤,导致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因无法确认踢足球的人,俱乐部亦以家长应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纠纷作出宣判,判决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家长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吴某的孙子报名参加了某足球俱乐部举办的足球培训班。2022年11月20日,吴某将孙子送至俱乐部上课后,进入训练场地坐在一旁观看,意外被一个飞射而来的足球砸中右手。当时正值足球培训班的课前自由活动时间,数名学员在球场上自行练习,教练在准备上课器材,无法确认案涉足球由谁踢出。受伤当天,吴某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因受伤损失未得获赔,吴某将学员覃某和某足球俱乐部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治疗费、医药费等损失。


  覃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练习踢球,没有看见事故发生的过程,砸到吴某的球并非自己踢出,其亦不清楚是谁踢球砸到吴某。某足球俱乐部辩称,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进入足球训练场存在一定的危险;吴某未注意球场的情况,不慎被足球砸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与覃某的踢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案涉足球系覃某踢出。覃某亦未承认吴某受伤是因其踢球引起。因此,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覃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参加足球培训的学员均为未成年人,某足球俱乐部作为营利性机构,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培训活动与正式比赛相比,风险较为可控。某足球俱乐部作为案涉足球训练场的使用管理方,未在训练场周围设置拦网,未劝阻或制止家长进入训练场,属于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教练指导未成年学员开展自由训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事故发生时,吴某坐在训练场旁观看训练,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某足球俱乐部作为足球培训的活动组织者,亦不是自甘风险条款适用主体,不能以此免除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吴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足球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在案涉训练场未设置遮挡设施的情况下,应当站在安全距离之外休息或观看。但吴某自行进入学员练球的训练场,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之中,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足球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即某足球俱乐部向吴某赔偿损失3900余元。一审判决后,某足球俱乐部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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