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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找人做“私活”有风险?法官建议须谨慎

装修找人做“私活”有风险?法官建议须谨慎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娜 王婧洁

 

  随着物质水平及审美需求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家装需求也日渐攀升。装修过程中,有的业主为了节省开支,绕开装修公司与装修人员个人订立合同做“私活”,而“私活”进展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有的业主也遭遇了“私活”师傅没有完成装修事项、新居无法入住的窘境。找装修师傅做“私活”的做法是否可取?存在哪些风险?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业主主张装修赔偿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为严某装修住宅,装修公司的代理人为设计师李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告诉严某,《施工合同》之外的前期水电改造等,可以另找装修师傅来做,费用比某装修公司的报价更便宜。严某遂与李某签订《装修管家合作协议》并支付佣金1万元,李某介绍了装修师傅与严某另行签订了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


  但严某没有想到,其另行签订的拆除及水电安装合同却出现工期延误,导致某装修公司迟迟无法进场,《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严某认为,李某系某装修公司指定的设计师,装修公司应该对整体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设计师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否系履行某装修公司职务之行为。首先,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变更施工项目须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设计师李某仅为装修公司《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严某应当知晓李某的履职权限仅限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


  其次,《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系李某以个人名义与严某签署,严某支付该协议约定佣金也是向李某个人支付,而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李某告知了严某公司与私人两种报价,严某选择的方案并非公司报价价格。因此,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与某装修公司无关,某装修公司也非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的相对方,相应违约责任也不应由某装修公司承担,法院因此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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