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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如何承担?

司机“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巧利

 

  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行人和来车,贸然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反应不及撞倒摔倒受伤,即大家所称的“开门杀”,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事故并不少见。遭遇“开门杀”受伤,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3年11月某日晚上,张某骑车载王某行驶时,路边停靠的小轿车车门突然打开,导致同侧同向直行的张某及后座王某避让不及,径直撞上车门,王某被甩到左边的机动车道跌倒受伤。经查,刘某驾驶小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排秦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将张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刘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秦某负主要责任,张某和王某无责任。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受伤住院,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其余损失拒不承担。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秦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8060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主要责任由乘车人秦某承担,仅同意按照驾驶人刘某的次要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王某的受伤系驾驶员、乘客共同侵权导致,交警部门虽在侵权主体内部作出责任划分,但本次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乘客致损并非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承保该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故王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后,剩余80060元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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