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内开”or“外开”,装修能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秀丽 王子薇
“房子是我自己的,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某小区一业主擅自将新房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相邻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姚某、周某是某小区的新邻居,2024年2月房地产公司新房交付时,姚某家603号房入户门为“外开”,周某家604号房入户门为“内开”。
2024年3月,周某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增加室内空间面积,擅自将604号房入户门由“内开”更改为“外开”。姚某发现邻居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后,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对自家造成视线阻碍,进出门时也会撞到室外人员,两家同时出门时,影响正常通行。
后姚某多次与周某沟通,要求将604号房入户门恢复至“内开”,小区物业公司也多次向周某下达整改通知,周某均置之不理。故姚某诉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604号房入户门的朝向恢复原状。
周某则认为,房地产公司规划的“内开”入户门,影响其发生火灾时的逃生安全,将入户门更改为外开方向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没有影响到其他人。
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未对姚某实施侵权行为,对周某更改入户门朝向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现场实地勘验,两家的入户门位置相邻且成90°垂直夹角,周某改门后,两门同时“外开”的最近距离约20cm,影响正常通行,且604号房门打开时,可能因视线阻碍给室外人员带来安全隐患。周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入户门更改为“外开”的行为,侵犯了邻居姚某的合法权益。
某地产公司向姚某、周某交付的房屋符合建筑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应对周某擅自改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将604号房入户门恢复原状,由“外开”改为“内开”,驳回姚某对某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周某已将604号房的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