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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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约后,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
法院: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及能力,合同可继续履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思行 梁茜 岳苒苒
“法官,我之前遇到困难,经济压力太大了,但是现在可以按月还款了,如果房子被拍卖,我们全家就只能睡大街了啊!”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妥善化解了纠纷,为马女士“保住”了房屋。
2019年12月,马女士在成都购房,与某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260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合同签订后,马女士一直按期偿还房贷,直至2023年5月,马女士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形。该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马女士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并对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了多项可选择的违约责任形式,其中包含向违约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等途径。马女士的违约程度较轻,并且已根据银行的提示及时纠正了自己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在庭审前还清了逾期本息12万余元、当期应还利息1万余元,并愿意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实际产生的律师费4万余元。
相关事实能够证明被告具有相应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案涉借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此,法院判决某银行成都分行不得因马女士的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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