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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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故意离婚“净身出户” 法院: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田芬
男子为逃避债务,故意离婚将房子、车子转移给妻子。而面对“无力还钱”的债务人,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2021年3月,杨某雇请的司机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处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石某撞到,致其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石某诉至事故发生地所辖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杨某应连带赔偿石某交通事故损失70余万元。
因杨某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石某于2023年1月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发现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杨某与其妻吴某已于2022年8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归吴某所有。石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杨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遂于2023年11月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与吴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和存款分割给吴某,而其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致使石某的债权至今未实现,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石某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石某对于撤销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杨某与吴某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宣判后,吴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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