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伪造签名转让股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伪造签名转让股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赖丽华)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签名转让他人股权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股权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杨某、康某均系某研发团队成员。2017年,杨某、康某以团队知识产权入股的方式,与邹某合作设立某电气公司,其中杨某占某电气公司18%的股权比例,对应注册资本180万元。后杨某、康某陆续将相关专利转入某电气公司。2020年11月,邹某伪造杨某签名,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将杨某所持公司18%股权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邹某,造成杨某财产损失。后杨某遂诉至宁化法院请求判令邹某、某电气公司赔偿损失。


  宁化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民事权益包括股权。邹某伪造杨某的签名,将其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主观上存在恶意,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某电气公司明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仍以此向企业信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股权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共同导致了杨某股东权益损害的后果,故某电气公司应与邹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邹某与某电气公司共同赔偿杨某损失80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