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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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买东西可以折抵抚养费吗?
湖北利川法院:抚养费应以货币方式支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滕志军
父母离异后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心疼孩子,给孩子购买衣物等日用品,还会发红包。那么这些衣物、红包可以折抵抚养费吗?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法官认定抚养费应以金钱方式支付,购买日常物品和红包视为赠与。
2007年,刘某与邱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刘某抚养,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离婚后,邱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万余元。邱某辩称,离婚后虽未直接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三年来为小孩购买衣物、手机、项链,带小孩治疗牙齿、旅游等已支出5万余元,该部分花费应折抵抚养费。刘某则认为,邱某作为母亲,为小孩花费是应该的,不同意用该部分费用折抵抚养费,邱某应按照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为小孩治疗牙齿等医疗费,向小孩转账时备注了“生活费”字样的部分金额,应当作为抚养费扣除。被告为小孩购买手机、项链等支出,因该部分物品并非小孩现阶段的生活必需品,旅游费亦是被告自愿行为,均应视为对小孩的赠与,不宜认定为抚养费予以扣减。被告向小孩购买服饰、生活用品等支出,虽是生活必需品,但以大额服饰费用折抵抚养费明显不当。据此,遂依法酌情认定服饰费用的50%作为抚养费扣减。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邱某支付所欠小孩抚养费2.44万元,并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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