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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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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陆莹 胡盛赋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双方离婚,并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男方,结果男方未按约还贷,导致银行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小琪和小健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琪、小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辩称,自己和小健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健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健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琪与小健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健所有、贷款由小健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琪和小健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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